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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已阅:168次 [2010-7-7] 来源:组织部干部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激励专业技术人才多出、快出优秀成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溧阳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下简称拔尖人才),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领域,从事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代表着当前我市领先水平,并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选拔拔尖人才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严格标准”的原则,以实际贡献、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以及现实政治表现为主要依据,不受学历、职务、职称、资历、身份、性别、年龄的限制。
第四条 拔尖人才延续原“溧阳市享受政府津贴的中青年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的批次,实行动态管理,每一批管理服务期为3年,管理服务期满后,保留荣誉称号,但不再享受有关待遇。对取得新的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符合再次评选条件的,可参加新一批次拔尖人才的评选。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凡在溧阳市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均可参加评选。
第六条 拔尖人才推荐对象必须是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专业基础扎实,创新能力强;遵纪守法,崇尚科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科研作风,并在近三年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得常州市二等、溧阳市一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的前两名完成者。
2、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三项(含三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的主要完成人,其成果转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3、在常州市级以上重点科研课题、重点工程建设、重大技术改造中,解决了关键技术问题,填补了常州市级以上技术空白,其成果的前三名完成者。
    4、在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成绩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5、在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新闻、法律、财会等方面,专业造诣较深,获得省级以上奖励,在常州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者。
6、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或应用研究方面成果突出,出版过一部以上学术专著或在省级以上较有影响的刊物发表3篇以上有较高价值的论文,在常州市范围内同行中有较高声誉者。
7、专业技能水平较高,有被社会公认的技能,参加常州市级以上技能竞赛并获得优异成绩,在常州市乃至全省有较大影响,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者。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评为拔尖人才:
1、近十年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2、近三年内因违犯党纪、政纪受到纪律处分或触犯刑律受过刑事处罚的;
3、近三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拔尖人才选拔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科技局、市科协组织实施。选拔程序为:
(一)宣传发动。广泛宣传选拔拔尖人才的相关政策,公布拔尖人才评选标准、条件和方法步骤。
(二)逐级推荐。申报拔尖人才,应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或学术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由推荐单位填写《溧阳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推荐登记表》,连同反映推荐人选成果业绩的原始资料及复印件等材料,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
(三)组织初审。市委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对上报推荐人选的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成果业绩等综合情况进行资格审查,根据上报推荐情况,确定选拔人数总额,并在各行业中进行名额分配。
(四)专家评审。组建以专家学者为主体的专业评审组,根据不同行业和分配名额,对参评人选进行分组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按1:1.5比例产生初步人选。
(五)社会公示。对专家评审产生的初步人选名单,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征求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六)票选审批。召开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专家评审产生的公示未发现问题的人选,采取无记名差额票决的形式确定并审批为正式人选。
(七)颁发证书。拔尖人才由市委、市政府颁发《溧阳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证书》。
第四章 奖励和待遇
第九条 拔尖人才在管理服务期内,每人每年享受5000元拔尖人才津贴,所需经费从市高层次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拔尖人才在管理服务期内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不受本单位指标限制,破格参加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为拔尖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
(一)拔尖人才申报的科研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所在单位优先申报,主管部门优先立项,科研经费优先支持。其科研成果的开发应用和学术著作的出版发行,列入重点计划,给予经费支持。
(二)拔尖人才在管理服务期内至少安排参加一次政治理论教育及创新能力培训,优先安排参加有关学术会议和业务进修等。
(三)每年对拔尖人才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优先安排拔尖人才外出疗休养。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拔尖人才的管理服务由市委人才办牵头、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  实行目标管理制度。拔尖人才在管理服务期内,根据各自科研、工作业务等情况,制定个人3年工作目标任务。所在单位应为其完成目标任务提供相应支持。拔尖人才制定的目标任务,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第十四条  建立考核制度。相关单位每年对本单位拔尖人才组织考核,按照提出的目标任务,重点考核拔尖人才的能力水平、工作业绩、项目开展情况,考核情况向市委人才办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拔尖人才考绩档案,分别由拔尖人才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管理,对拔尖人才在管理服务期内所取得的成果和奖惩情况及时记入档案。
第十六条  建立市领导联系拔尖人才制度。每位市级党政领导分别负责联系若干名拔尖人才,开展定期走访、座谈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听取拔尖人才的意见、建议,帮助解决拔尖人才的实际困难,关心拔尖人才的工作、学习学术活动和生活、健康状况。
第十七条  拔尖人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取消其称号和待遇。
(一)因违犯党纪、政纪受到纪律处分或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个人原因造成国家和集体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发生与拔尖人才荣誉称号不相符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拔尖人才调出本市、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或脱离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再作为拔尖人才管理服务。调出本市或专业工作有变动,以及有其他重大变故的,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市委人才办。
第十九条 获得省、常州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的,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直接列入溧阳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管理服务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选拔拔尖人才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标准,宁缺勿滥。对在选拔过程中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骗取荣誉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已发放津贴,且六年内不得申报拔尖人才,并按照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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